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残疾人权益受到侵犯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责令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