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助残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