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三章 扶助制度与措施/第四节 社会保障与无障碍环境第四十七条有效残疾特征明显但因证件不齐全等未纳入户籍管理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调查核实后,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并免收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