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按规定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渡船或者进入政府投资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景区,并可以免费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享受同等优待;
(二)在公办普通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肌肉注射费;
(三)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所免费停放;
(四)残疾人家庭安装燃气、电话、信息网络等设施减免费用;
(五)贫困残疾人减免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六)贫困残疾人家庭减免基本生活所用水、电、气、物业、卫生、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和固定电话月租等费用;
(七)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