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三章 扶助制度与措施/第一节 预防与康复第二十六条有效完善听力语言康复救助制度,推进婴幼儿听力检查、助听器适配、人工耳蜗手术、听力语言训练等救助工作,提高人工耳蜗植入医疗保障水平;对患重大疾病的贫困残疾人给予检查和治疗资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