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会计人员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