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委托不符合规定的机构代理记账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会计人员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同时经办该代理记账委托方的相关审计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