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使该项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由所在部门、单位予以保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