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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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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已修改
家庭应当配合社会做好家庭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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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