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第三章 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第十八条已修改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