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第三章 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第十七条已修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协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