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第十条有效执法检查监督组应当在检查后写出执法检查监督报告。报告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法规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