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路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