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二)拟制并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下设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