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体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