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本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经济状况和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可以结合市场需求针对老年人开发并提供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