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