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经办案机关同意,并出具重新鉴定委托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并在重新鉴定委托书中注明。办案机关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未经办案机关同意,私自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