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司法鉴定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未约定时限的应当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司法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限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委托人不交纳鉴定费用而中止鉴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