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司法鉴定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未约定时限的应当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司法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限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

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委托人不交纳鉴定费用而中止鉴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