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该司法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或者为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