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诉讼活动中,对本条例第三条所列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