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诉讼活动中,对本条例第三条所列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