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