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四条已废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