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二条已废止《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