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