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在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承办人员应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按下列顺序编目分类:

(一)卷宗封面;

(二)卷宗目录;

(三)立案呈批件;

(四)案件处理批件;

(五)调查、询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

(六)案件调查报告;

(七)案件讨论记录;

(八)处理决定书;

(九)执行情况记录;

(十)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副本;

(十一)销案报告;

(十二)结案报告;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卷宗封底。

编目分类完毕应按国家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