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案件,可以现场处理。现场处罚应制作现场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应经相对人阅核,由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立即送达相对人。被处罚人不出示身份证,又无法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核实,被处罚人及有关单位必须配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