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五日内送被处罚人,送达时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