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规定所指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依法颁发或者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者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二)依法保护或者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三)依法对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四)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剥夺相对人权利、权利能力的行为;(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