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件:(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设立;(二)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范围内;(三)确有必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仅限于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目的直接有关的人、物、行为;(五)行政强制措施应适当,以达到其目的为限度;(六)符合法定程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