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违法案件的办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天,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执法机关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