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机关分管领导人决定;分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机关领导集体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一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