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违法案件的办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办理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相对人也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