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辖与委托第十五条已废止行政执法机关在确认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时效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确切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