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辖与委托第十四条已废止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第三条第(一)、(二)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请,不得受理,但应告诉申请人不受理的原因和有管辖权的机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