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