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可处以50元~1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成举办单位负责清理,直至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