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向草原灌溉渠道和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城镇污水者,必须保证灌溉引水点和渔业水体的水质符合水质标准。禁止向江河、湖泊等水体倾倒垃圾、油类、有毒废液和含有病原体的废水;禁止在人畜饮水水体及周围地区浸泡或者清洗装贮油类、有害有毒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和车辆。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