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向草原灌溉渠道和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城镇污水者,必须保证灌溉引水点和渔业水体的水质符合水质标准。

禁止向江河、湖泊等水体倾倒垃圾、油类、有毒废液和含有病原体的废水;禁止在人畜饮水水体及周围地区浸泡或者清洗装贮油类、有害有毒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和车辆。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