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七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应当从社会实际和公众需求出发,采取举办讲坛、讲座、咨询、展览、文艺演出,出版书刊、电子和音像制品等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