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具体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和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