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和资源共享。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