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类学校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