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自建住房的,应当向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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