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自建住房的,应当向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