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