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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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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有效
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企业的组织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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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