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每年六月作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