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并且具有多次违法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