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