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管理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县(区)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