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设施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新建、扩建的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活动的配套设施。已经建成的居住区,没有老年人生活、活动配套设施的,应当逐步补建或者改建。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生活、活动的配套设施用途。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