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新建、扩建的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活动的配套设施。已经建成的居住区,没有老年人生活、活动配套设施的,应当逐步补建或者改建。

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生活、活动的配套设施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